奉政办发〔2019〕44号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落实“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落实“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宁波市奉化区落实“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五倍速五提升”战略决策,贯彻执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高效高速推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奉党发〔2019〕4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引领推动奉化产业企业向智能化、数字化、创新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发展,建立“企业主动、政府推动、政策助动”的培育体系,通过优化政策资金、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投资、科技金融等多种方式筹集扶持资金实施“春苗计划”。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区培育和引进“小而美”苗子企业250家左右、高端创业创新人才1000名左右,建成创新孵化平台15个左右、众创空间15个左右,初步形成“众创空间(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创新创业培育体系,培育产生全国知名孵化品牌,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创孵化平台,培育一批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小而美”企业,推动我区战略性创新平台布局明显优化,产业发展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区综合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成为宁波市科技型初创企业集聚区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高地。
二、培育扶持政策
(一)实施引“苗”行动,加大“小而美”苗子企业招引力度
1.大力引进“小而美”科技型初创企业。对新落户的“小而美”苗子企业,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0%、最高1000万元的落地奖励,在每年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和产出强度前提下,3年内拨付完成。鼓励轻资产落户,根据实际需要,租用2000平方米以下厂房部分,3年内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产业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扶持政策。
2.优化人才项目扶持。深化实施“凤麓英才”团队计划,根据“领军型”“资本型”“成长型”三种类型,分别给予入选团队100—100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100—1000万元额度内的银行基准利率贷款贴息、100—1000万元人才天使基金的优先投资、200—2000平方米的三年免租金创业场所,以及3—5年内企业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相应奖励。对符合“凤麓英才”计划申报基本条件,已在奉化注册落户,获社会资本投资且实到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公司实到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的项目,可进入“凤麓英才”计划(资本型)简易评审,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入选宁波“3315计划”(含资本引才计划)的团队自动视作“凤麓英才”计划团队,给予相应类别补助。已享受“凤麓英才”计划补助的团队,后入选宁波“3315计划”的,奉化给予的补助部分视作配套,差额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对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团队给予1:0.5配套,拨款周期参照宁波执行。
3.完善股权投资体系。鼓励区产业引导基金和投资基金加大对创投子基金和“小而美”苗子企业的资本支持。对“小而美”苗子企业在扶持期限内被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按照其实际引入到账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跟进投资。对经评估能显著带动产业创新转型的重大“小而美”苗子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国资公司以股权跟投方式引进和培育“小而美”企业,国资公司与经认定的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同时(一般6个月内)投资“小而美”企业时,可直接依据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的决策作为决策依据,采用简易投资程序。
4.鼓励设立社会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对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小而美”苗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给予90%奖励,后两年给予60%奖励。
(二)实施育“苗”行动,培育“小而美”苗子企业迅速成长
5.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能。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符合研发费用占比要求的“小而美”苗子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小而美”苗子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
6.鼓励开展重大技术创新。“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列入区级重大科技专项、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经费补助。
7.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小而美”苗子企业创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经费支出,三年内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除外)。对产业带动和提升效果显著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8.完善人才政策体系。贯彻落实人才新政“升级版22条”,加大引进培养顶尖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力度。对“小而美”苗子企业柔性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给付纳税年薪的25%给予引才单位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小而美”苗子企业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省、市补助总额给予1:1配套补助。完善“1+X”人才政策体系,实施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企业“三领”人才认定管理办法、高层次人才服务包等政策,为“小而美”苗子企业人才提供创业服务、居留签证、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医疗服务、子女就学等优惠措施,优化“引育留用”全链条人才生态。
9.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小而美”苗子企业相关产品、技术服务等纳入本地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可直接采购,对订购产品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0.支持“小而美”苗子企业快速成长。对符合培育目标要求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以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10%为基数,对其增长部分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6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比上一年增长10%为基数,对其增长在10%至30%部分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60%奖励,增长在30%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小而美”苗子企业创新孵化平台整体授信,以支持平台内企业的发展。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小而美”苗子企业给予每年500万元额度内银行贷款的全额银行基准利率贴息。采用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在正常执行基础上减半收取。“小而美”苗子企业申请科技贷款,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不超过担保额的2%,“小而美”苗子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推动“小而美”苗子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对“小而美”苗子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及优选板挂牌的,给予10—30万元奖励。
(三)实施筑“巢”行动,打造全链条创新创业生态
12.合理布局创新孵化平台。按照3号青创大走廊“一轴五城多点”规划布局定位,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产业发展空间规划,面向全区布局建设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的创新孵化平台。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平台优势,推动经济开发区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承载地和集聚区。五年内,全区提供500亩土地,新建10个左右创新孵化平台,每年新增创新孵化平台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
13.给予创新孵化平台财政奖励。对列入“春苗计划”的创新孵化平台给予一定比例的装修补贴;建设投运三年内,根据建筑面积和任务目标,经考核,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平台建成投运五年内,对新注册引进经认定的企业(满足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要求),给予实缴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本级财政贡献80%额度的奖励;对创新孵化平台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与政府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和国有资本建设创新孵化平台,孵化平台产业用房允许50%以下部分按幢、层及基本单元(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M0土地性质的孵化平台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允许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以下,但不得分割转让。鼓励本地企业自行改造工业厂房建设创新孵化平台,在符合该企业所在区域规划条件下,允许提高容积率,提高容积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应缴的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全额奖补,符合条件被列入“春苗计划”创新孵化平台建设的,享受与新建平台同等优惠政策。
15.推动“科创飞地”建设。对在各大城市设立的“科创飞地”,给予“飞地”孵化器租金补助、运营补贴、税收和落户奖励等优惠政策,并优先在奉化设立孵化产业园,具体采取“一事一议”。“科创飞地”孵化器内注册的企业,允许使用我区科技创新券。
16.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等孵化机构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融资、工业设计等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五年内新引进和培育科技服务机构10家以上。
三、“小而美”苗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培育要求
(一)列入“小而美”苗子企业具备的条件
列入“春苗计划”的“小而美”苗子企业必须是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宁波“246”产业培育方向,产品发展潜力大、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关键基础件、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高成长科技产业领域。
2.企业为在奉化区内注册成立7年以内、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2%;企业已申请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产权清晰。
4.企业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发生销售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
5.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好,发生销售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企业投产后,上年度主营业务(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服务)收入平均增幅达50%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服务)收入平均增幅达30%以上。
(二)“小而美”苗子企业培育目标要求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三年和五年要求如下。
三年要求:第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在50%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申请发明专利4项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五年要求:产品投入市场后竞争力强,到第五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在40%以上,或实缴税金250万元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5%;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三年和五年要求如下。
三年要求:第二、第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达40%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6%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6%以上;申请发明专利4项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五年要求:第四、第五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达30%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6%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以上,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三年和五年要求如下。
三年要求:第二、第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达30%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8%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以上;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10项以上。
五年要求:第四、第五个会计年度年均增幅在25%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8%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以上,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10项以上。
四、创新孵化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列入“春苗计划”的创新孵化平台,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建设范围。以3号青创大走廊“一轴五城多点”为依托,布局建设“小而美”苗子企业创新孵化平台,各个平台对照产业分工,体现相对产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充分发挥创新集聚效应。
(二)建设规模。创新孵化平台一般土地面积1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大于1.8,不超过3.0。
(三)建设用途。创新孵化平台涵盖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等平台类型,创新孵化平台项目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包括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和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创新孵化平台主要用于引进培育“小而美”苗子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以及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服务设施等。
五、培育程序
(一)组织申报。对列入“春苗计划”培育的“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创新孵化平台实行申报制,按照“引进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结合企业和创新孵化平台实际组织申报。申报需提交材料包含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企业(或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新建方案)、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等要素资料。
(二)材料审核。企业和平台申报材料由所属各镇(街道)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优先条件。招商引资当年新引进“小而美”苗子企业、入选“凤麓英才”计划的创业团队项目和创新孵化平台,符合“小而美”苗子企业前三个条件和创新孵化平台条件的,经“小而美”企业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直接列入“小而美”苗子企业或创新孵化平台培育名单,可先采用培育扶持政策相关条款,然后在年度审报时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评审公布。由“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学者核审评定,评审结果经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政府同意,正式公布区“春苗计划”培育名单。
(五)考核退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列入“春苗计划”的苗子企业分别在入选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根据培育要求开展考核,对未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取消培育扶持资格,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退出。对列入“春苗计划”的创新孵化平台由区创业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领导小组进行评估考核。
六、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决策部署“小而美”企业培育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加强对“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形成全区各部门联动推进创新改革、政策制定、人才引育、平台建设、项目实施等的工作体系,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提升整体建设效能。
(二)强化资金保障。推进设立每年动态投入不少于5亿元的“小而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三个结合”的经费分配机制。其中整合优化全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引进等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扶持资金不少于1亿元,“小而美”苗子企业招引落地奖励资金不少于1亿元,产业引导基金用于组建创投基金和直接投资不少于1亿元,创新平台运营管理补助资金不少于1亿元,国资公司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配套支持不少于1亿元,用于实施“春苗计划”,扶持“小而美”苗子企业做大做强。
(三)强化创新导向。将产品是否国内外领先,是否设立研发机构,是否有较大研发创新投入,是否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团队作为招引项目的重要条件,招引一批创新能力强、人才集聚度高、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小而美”企业。
(四)强化政策落实。推进政策落地“最多跑一次”改革,确保各项政策兑付到位,落到实处。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改革,建立区共享服务中心,推进政务服务集中办理,深化中小企业服务创新升级,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集成式、专业化、精准性的高效服务。
七、附则
(一)本文件中提及实缴税金或地方财政贡献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指地方可用财力贡献,研发投入标准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奉化区“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推荐表
2.奉化区“小而美”苗子企业创新孵化平台申报表
附件1
奉化区“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推荐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日期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范围 | 注 册 地 | | ||||||||||||||||||
企业所属 领域 | 1.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9.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 10.电子电器 11.汽车及零部件 12.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 13.纺织服装 14.新光源 15.医疗及保健设备 16.其他 | |||||||||||||||||||
通讯地址 | 网址 | |||||||||||||||||||
联 系 人 | | Email | |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
二、列入政府科技计划支持情况 | ||||||||||||||||||||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留学生创业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 | ||||||||||||||||||||
承担过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获得时间: | ||||||||||||||||||||
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人才计划名称: | ||||||||||||||||||||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所在孵化器名称: 进入时间: | ||||||||||||||||||||
三、企业资本主要构成情况 | ||||||||||||||||||||
资产 情况 | 注册资本: (人民币,美元,欧元,其他)万元,股东共计 家(人)。 | |||||||||||||||||||
目前总资产: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 | ||||||||||||||||||||
主要 股东 构成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投资者形态 | 法人代码 或身份证号 | 实际出资额(万元) | 所占股份 | |||||||||||||||
四、运营及研发情况 | ||||||||||||||||||||
项目、产品或服务及模式介绍(限300字) | ||||||||||||||||||||
人力资源 情况 | 员工总数 | 其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数 | 其中研发人员数 | |||||||||||||||||
大专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
知识产 权情况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 | 软件著作权 | 本年预计: | |||||||||||||||
申请数 | ||||||||||||||||||||
授权数 | ||||||||||||||||||||
合计 | ||||||||||||||||||||
产销利税情况(万元) | 年份 | 产值 | 主营业务收入 | 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 | 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 利润总额 | 实际上缴税额 | |||||||||||||
注: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填写 | ||||||||||||||||||||
五、企业融资需求 | ||||||||||||||||||||
贷款需求 | 科技银行贷款 | 万元 |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 万元 | |||||||||||||||||||
融资需求 | 天使投资 | 万元 | ||||||||||||||||||
政府资助 | 各级政府的科技类计划项目资助 | 万元 | ||||||||||||||||||
六、其他需求及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建议 | ||||||||||||||||||||
七、承诺书 | ||||||||||||||||||||
本公司郑重承诺: 1、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的资料失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2、同意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特别申明的除外)留存贵处存档,不必退回。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
八、审核、推荐意见 | ||||||||||||||||||||
所在区域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奉化区“小而美”苗子企业创新孵化平台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归口部门 | ||||
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 | 成立时间 | |||
负责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邮编 | |||||
地址 | |||||
申报类型 | □综合类 □专业类(专业方向: ) | ||||
管理人员 数量 |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人员数量 | 占比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 |||
孵化场地 使用总面积(m2) | 其中孵化企业使用 面积(含公共服务)(m2) | 占比 (%) | |||
在孵企业 数量 | 累计毕业企业数量 | ||||
孵化器投入 运行时间 | 年 月 | 自身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万元) |
二、管理团队(此栏请自行增添)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学历 | 部门 | 岗位 |
三、在孵企业(请按入驻时间填写,此栏请自行增添)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入驻 时间 | 注册资本金(万元) | 使用孵化场地面积(m2)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四、累计毕业企业(请按毕业时间填写,此栏请自行增添)
序号 | 企业名称 | 毕业时间 | 入驻时间 | 毕业原因 |
五、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科学仪器设备(专业孵化器填写,此栏请自行增添)
序号 | 名称 | 原值(万元) | 数量 | 小计(万元)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