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强龙工程培育实施办法(奉政发【2016】8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突出培育龙头企业,力争实现高速成长,增强龙头企业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引领带动产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争创竞争新优势,强化发展新动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强龙工程”实施期限暂定五年(2016-2020年)。每年动态选择50家企业纳入“强龙工程”,以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和政策助动,努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  认定“强龙工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方面条件:

(一)行业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以气动元件、汽车零部件、时尚纺织服装、厨卫家居、海工装备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能源、健康医疗、新材料、创意设计等5+5”产业为重点,以及农业、商贸、物流、旅游、建筑、房产(总部企业)等其他产业中规模较大、引领性强、成长快速的企业。

(二)创新能力:企业在“十三五”期间有明确发展规划,创新能力强,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经营管理团队能力强,企业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

(三)龙头引领:企业行业龙头地位突出,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原则上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四)社会责任:必须是在奉化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考核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奉化市“强龙工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市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者,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强龙工程”培育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育办)。

第六条  市培育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进行评审答辩、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年度及五年发展规划,对其发展潜力、创新能力、技改投入、研发投入、管理水平、产品先进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梳理汇总后择优确定50家企业进入预选名单。

第七条  预选企业名单在我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八条  “强龙工程”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当年度未列入培育的其他企业,在下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仍可参与申报,经认定列入培育的,享受剩余年限奖励措施。

第九条  市培育办牵头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核组,按照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技改投入、研发投入、发展潜力、创新能力、上市计划等内容对入围企业每年进行考核,企业在培育期内销售收入增速应不低于当年度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不予奖励,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取消培育资格。

第四章  培育政策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强龙工程”企业培育,具体按年度考核实绩拨付。

第十一条  培育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 10亿元的企业,且在第二年销售收入增幅仍不低于15%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列入“强龙工程”培育计划的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按其当年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增幅在15% 以上至30%(含30%部分,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 奖励;增幅在30%以上部分,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三)鼓励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融资、境内外上市的,在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政发[2015] 89号)文件政策基础上,奉化市财政予以1: 1配套奖励支持。鼓励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成功挂牌的股份公司,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在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政发[2016] 14号)文件政策基础上,以被兼并重组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企业设备投资额在2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六)鼓励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企业当年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在40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4%以上的,对该类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持起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对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参加复评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八)优先安排要素保障。优先安排企业用水、用电、用地、用能、用人、排放等需求保障;优先推荐企业享受信用担保贷款,优先由市财政解决转贷资金;优先谋划、筛选、申报项目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优先获得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支持。

(九)制订“一企一策”培育计划。对纳入“强龙工程”培育库的企业,由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企业主体,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确定每家企业上市、重组、投资、转型、创新、成长等专项发展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定向施策、精准帮扶。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奉化市“强龙工程”培育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相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农林局、商务局、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处理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局长兼任。

第十三条  建立入围企业信息库,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管理、运行状况监测分析,动态掌握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市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与“强龙工程”企业联系、协调、帮扶机制,积极向入围企业宣传政策、帮难解困,倾力打造龙头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政策说明

(一)企业应将当年度所得奖金的50%以上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支出、市场拓展或管理提升。

(二)“强龙工程”企业仍可享受全市各类补助政策,如遇重复,就高享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对存在重大环保、安全、纳税、劳动、知识产权、企

业信用、节能减排等方面不良记录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四)市培育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3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