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7】2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并通过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区第一次党代会决策部署,以“五倍速五提升”战略决策为指引,将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作为培育龙头企业的重要手段,通过政策优化、服务优化、管理优化,加快推进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助推企业快速发展,为我区经济倍速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任务目标。力争到2021年,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超过15家,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超过100家,股份公司超过80家,直接融资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40%以上,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的企业占规上企业数的15%以上。

、扶持政策

(一)鼓励规上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1.完成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在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涉及房地产过户、公司内部资产转让等有关收费项目费用予以全额奖励(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对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返还,财政奖励、补贴)等形成的“扶持资金”,经界定后的企业权益转增股本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升值等转增股本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因挂牌、上市需要转让股权、房地产和设备,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2.企业原已享受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因上市需要取消而补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因挂牌、上市需要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股本在3000万以上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三年内,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及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5.重点拟上市企业申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保证安排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指标

6.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确立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补助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后,补助350万元;递交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补助200万元。

7.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8.区内自然人或法人(含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每家奖励600万元;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进一步发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平台培育优势,鼓励企业在甬股交挂牌,奖励标准按照宁波市金融办、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金办〔2016〕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着力推动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我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区内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被并购主体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其他具体事项参照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7〕124号)文件执行

()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5000万元以上(每期)的,每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上市配套服务机构和人才集聚

1.证券公司在我区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分所的和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区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

2.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转贷资金和担保公司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政府联合优质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企业上市产业基金,用于投资重点拟上市企业。

3.重点拟上市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享受区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三、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金融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定期研究全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上市具体推进事项

(二)优化重点拟上市企业管理。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认定条件为:企业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已支付相关费用,并实质性开展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市场前景、上市进度等因素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定期梳理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并送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优化服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大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支持,涉及企业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事先报领导小组讨论。重点拟上市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产权办理、出具合法合规证明时,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

(四)强化考核管理。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对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上市考核奖励。区督查考核室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困难问题的协调落实情况建立跟踪督办机制

四、附则

(一)对我区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及区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二)企业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需以持续推动上市或挂牌进程为前提,并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募投资金80%以上用于奉化区域内;2.企业主要个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须在区内证券公司开户,股份转让应在奉化区进行;3.企业上市过程中设立的控股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等公司必须注册在奉化区域内;4.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后,不得外迁。

领取补助后五年内违反上述条款的企业,区政府有权利予以追回其已领取的所有补助及奖励。

(三)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前有条件但拒不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四)本意见相关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同一企业如符合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享受过股改次性补助的挂牌上市企业,实行差额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宁波股交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挂牌奖励金额按50%抵扣新的奖励资金。

(五)企业和相关机构申报享受上述政策,由企业和机构的注册地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向区金融办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后兑现。凡纳入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的,应按要求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资料

(六)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拓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的若干意见》(奉政办发〔2014〕130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